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应年满18岁,不足18岁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各级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者组建,在各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由申请单位指派专人兼职负责组织和管理,依托社会种类资源,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指导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志愿服务,紧紧围绕红十字会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注重服务实效,坚持分类指导,加强科学管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使红十字志愿服务逐步向规范化、特色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应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探索红十字志愿服务在学校、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等主要社会领域开展的有效形式;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松原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遵照《松原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松原市红十字会。
第九条 县区红十字会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成人员、职责可参照松原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松原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县区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所在县区红十字会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条 县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登记和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和注册工作。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区市红十字会备案。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县区红十字会备案,经县区及以上红十字志愿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县区红十字会为其发放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志愿者的信息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得到红十字会救助;
(七)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发扬红十字精神,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如影像资料、文字信息、身份信息等资料没有红十字会的局面授权,不可以提供给非主流媒体等第三方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传播者负责,红十字会和信息自然人有权追究其责任;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不以志愿者身份讨论参与有碍民族团结或参与宗教信仰和其他国际、国内敏感话题。
(八)红十字会志愿者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必须经过红十字会组织同意,确定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采访内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专项经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法以及标志使用办法、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
(三)向所在县区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者;
(四)连续两年没有通过红十字志愿者注册。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注册志愿者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登记和注册志愿者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红十字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损害,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肇事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志愿者活动免责声明
1、本团队所有活动采取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费用自理的原则;参与者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接受并遵守活动发布内容中的规则和事项。
2、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符合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一切因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与者自行独自承担。
3、活动参与者已确认自己有充分的身体、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而参加活动;对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及导致的各种后果均自我负责和承担,并承诺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有关自己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均不会向活动组织者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者管理部门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4、活动组织者在发布活动内容中的一切说明和安排均为设想,不排除在活动报名开始后因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的对原计划的变更和取消。发起者仅保证在取消活动或变更相关内容前,尽可能通知到报名参与者,并说明原因,但不负责承担由此给参与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5、活动的组织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失或责任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6、活动组织者须在每次活动通告中加入本《免责声明》的全文或链接,参与者报名参加活动时应详细、认真阅读,所有报名者均被视为同意并自愿遵守和服从《免责声明》之内容,不同意者不得参加活动。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各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培训。
第二十条 表彰与奖励。松原市红十字会将按照《松原市红十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区红十字会、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区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松原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红十字会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