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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        发布时间 : 2019年03月12日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三条  常务副会长必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松原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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