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松原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我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我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成立采购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采购制度、采购事项进行管理。工作小组由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方式;
(二)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
(三)指导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四)按照相关规定主持召开本会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评标会,提出评审意见,按照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和流程,报常务副会长和党支部审定;
(五)适时组织开展采购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各科室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采购计划;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七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行政府采购,由实施科室根据《松原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实施。
第八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行自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科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自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由实施科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评标工作,或自行询价,由工作小组组织评标。
(三)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由实施科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由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工作实施、签订合同、档案保存等,必要时可增加有关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
各科室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针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采购计划报工作小组。未列入年度预算需要追加预算或通过非财政性资金解决的,待资金落实后,及时编制采购计划报工作小组。
(二)确定采购方式
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工作小组备案。符合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
(三)采购工作实施
需单位自行组织评标的,各科室完成相关程序后,由工作小组组成由3人以上单数参加的评标小组,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参加,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按程序实施评标。
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原则上从工作小组遴选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10万元以下采用询价方式自行组织采购的,由实施科室向 3 家以上供应商进行采购询价,按质量、报价、技术指标等综合情况,确定1家供应商后,将相关资料及询价结果报工作小组备案。
评标结果按照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和流程,报常务副会长和党支部审定。
(四)采购合同签订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实施科室应按照约定事项、合同格式等拟制采购合同。
(五)档案保存
实施科室、工作小组应妥善保存招评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二)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四)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五)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组织或纪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