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松原市红十字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出纳,库管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红十字会设财务室,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人; 红十字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办公室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室工作。
第二章 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疫情期间按天、周向省红十字会汇报。捐物设物资台帐。
第五条 红十字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折款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均需表明捐赠“意向”,并同时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建立专项款。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红十字会有条件保管的,由红十字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都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章 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红十字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 捐赠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物,任何情况下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配合全国、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