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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4-0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松原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公开透明、高效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国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松原市红十字会专项资金5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单一发放救助款物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项目责任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申请需提交《松原市红十字会资助项目申报书》、《松原市红十字会资助项目单位承诺书》,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资金按预算执行,并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向松原市红十字会作出承诺。   

第七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的,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可做调整或终止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依据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分批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立专项科目管理项目资金,按预算实行报账,每笔开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高效。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和决算报告,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所有项目档案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市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各类信息,骗取项目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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